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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總結:合同的訂立(一)
一、合同訂立程序——要約與承諾
(一)要約
1、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發出。要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2、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3、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
4、要約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5、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二)承諾
1、承諾期限
(1)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2)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2、承諾的遲延與遲到
(1)承諾的遲延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的承諾應視為新要約。
(2)承諾的遲到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的承諾為有效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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