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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總結:抵押權
一、抵押權(★★★)(書面形式)
1、《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筑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2、禁止抵押的財產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使用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3、動產的浮動抵押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況,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浮動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1)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
(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3)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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