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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總結:物權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概念與種類(★★)
1、物的特點
(1)有體性
我國物權法上的物僅指有體物,權利、行為、智力成果(包括電腦程序)等均不是物權法上的物,因而不屬于物權客體。
(2)可支配性
能為人力所支配并滿足人的需要。
(3)在人的身體之外
人是權利主體,不能成為物權客體。
【注意】人體器官如脫離人的身體,則可成為物。
2、物的種類
根據兩物之間存在的原有物產生新物的關系,物可分為原物于孳息物。孳息物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一)物權法定原則
1、根據《物權法》第五條規(guī)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
【注意】《物權法》第五條所稱“法律”,不限于《物權法》,包括一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法規(guī)與地方性法規(guī),亦不包括司法解釋與司法判例。
2、物權法定原則的效力
(1)行為人違反種類法定原則,在法定物權種類之外創(chuàng)設物權,該物權創(chuàng)設行為無效。
(2)行為人設定與法定物權相異的內容,該設定行為無效。
(二)物權客體特定原則
物權只存在于確定的一物之上,物尚未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權,物尚未確定也談不上物權。
【注意】債權的客體是當事人的給付行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故不奉行特定原則。即使物尚未確定、甚至尚不存在,也不影響債權合同的有效性。
(三)物權公示原則
動產以交付占用為公示手段,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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