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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總結:代理制度
一、代理權的濫用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2)雙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統一或者追認的除外。
(3)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注意】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在民事法律行為類型上應當定性為效力待定行為,其行為效力取決于被代理人對意思表示的追認與否。
二、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在法律上并非當然無效,應當根據具體情形具體分析。
2、無權代理的發生原因在于代理人無代理權。
3、無權代理的情形包括:
(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三、表見代理
1、表見代理,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
2、要成立表見代理,應當具備如下構成要件:
(1)代理人無代理權
如果代理人實際擁有代理權,則為有權代理,不發生表見代理。
(2)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
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的要件,即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所為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行為,且相對人的不知在主觀上并無過錯。
(3)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存在客觀事由,并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是成立表見代理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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