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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總結:訴訟時效制度(一)
一、訴訟時效的種類和期間的起算
1、訴訟時效有以下幾種:
(1)普通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長期訴訟時效
長期訴訟時效,指時效期間比普通訴訟時效的3年要長,但不到20年的訴訟時效。
【注意】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貨物買賣合同及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4年。
(3)最長訴訟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是指期間為20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權利被侵害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注意】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延長,但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止等規定。
2、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注意】特殊情況:
(1)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屆滿之日起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寬限期屆滿之日;不履行的,明確表示之;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5)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6)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權利人知道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7)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反之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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