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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總結: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1、概念: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不發生當事人預期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2、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1)自始無效: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2)當然無效: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是否知道,也不論是否經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民事法律行為當然無效。
(3)絕對無效:絕對不發生法律效力,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補正。
3、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違反強制性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1、概念: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于行為的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導致非真實性的意思表示,可由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2、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特點
(1)撤銷前生效: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撤銷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
(2)以撤銷行為為之: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
(3)對權利有選擇權: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行使擁有選擇權,當事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以通過承認的表示使得撤銷權消滅。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則視同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溯及至行為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4)有時間限制: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
3、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
基于重大誤解而為行為的當事人,對于因撤銷民事法律行為而導致的相對人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欺詐
受欺詐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法律行為,被欺詐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文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脅迫
受脅迫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法律行為,被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顯失公平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民事法律行為。
4、撤銷權
(1)概念:撤銷權是權利人以其單方的意思表示撤銷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權利。
(2)撤銷權消滅:
①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②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③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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