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不予受理的無效理由
1.債務人以其具有清償能力或資產超過負債為由提出抗辯異議,但又不能立即清償債務或與債權人達成和解的,其異議不能成立。
【分析】債權人提出申請的條件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無需考慮資不抵債。
2.在債務人對債權人申請人是否享有債權提出異議時,如果人民法院能夠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支付憑證、對賬單和還款協議等主要證據確定債權存在,且債務人沒有相反證據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駁的,法院對其異議應不予支持。
3.債務人對債權人申請人享有債權的數額提出異議時,如果存在雙方無爭議的部分債權數額,且債務人對該數額已經喪失清償能力不能立即清償,則此項異議同樣不能阻止法院受理破產申請,雖然對雙方有爭議的那部分債權仍需通過訴訟解決。
4.債務人對申請人的債權是否存在擔保等提出異議,因不影響破產原因的成立,也是不能成為阻止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理由。
5.相關當事人以申請人未預先交納訴訟費用為由,對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從債務人財產中撥付。
6.債務人不能提交或拒不提交有關材料的,不影響法院對破產申請的受理和審理。不能以債權人無法提交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等為由,不受理債權人的申請。
7.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鏈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屬于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債權人可以提出破產申請。
8.債權人申請動機不純和債務人存在資產不明等逃債行為不是拒絕受理案件的理由。
9.債務人財產的市場價值發生變化導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產原因消失的,不影響破產案件的受理。
【鏈接】由于債務人財產的市場價值發生變化導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產原因消失的,不影響破產案件的受理與繼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駁回申請,債務人可以通過和解、重整等方式結束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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