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二、責任的區分
1.無限責任——界定 “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關系
債務人必須承擔全部的清償責任,當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以自己個人的全部財產用于清償,實際上就是將企業的責任與投資人的責任連為一體,即無限責任是一種補充責任。
【鏈接教材】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首先以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承擔,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承擔的,投資人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先企業,后個人
2.連帶責任——界定 “債務人之間”的關系
不管債務人之間內部如何約定,但是每個債務人都有義務對債權人承擔全部的清償責任。即連帶債務人在責任承擔上不存在先后順序,債權人有權要求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全體承擔全部或者部分債務。
【鏈接教材】由于連帶責任界定的是債務人之間的責任,所以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沒有連帶責任的問題。
【注意】連帶責任是界定對外,按份責任(債務人之間內部約定)是界定對內。
3.無限連帶責任
【鏈接教材】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無限責任,體現在合伙企業的債務先以合伙企業的財產承擔責任,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承擔時,普通合伙人才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2)連帶責任,體現在普通合伙人對債權人承擔責任時沒有先后順序之分,當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承擔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數人、全體承擔全部或部分企業未能清償完畢的債務。
【注意】當某合伙人清償后,可以按照約定的比例向其余合伙人進行追償,這是對內的按份責任。
4.有限責任
當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自己的債務時,投資人并不需要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投資人僅以其投入企業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鏈接教材】公司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即可以以公司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全部出資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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