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五章 證券法
知識點四十一、收購要約的效力
1、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書面報告,同時抄報派出機構,抄送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予以公告。
2、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3、收購人對收購要約條件作出重大變更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董事會及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條件的變更情況所出具的補充意見,并予以報告、公告。
4、收購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約收購完成前,被收購公司除繼續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決議外,未經股東大會批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通過處置公司資產、對外投資、調整公司主要業務、擔保、貸款等方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
5、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