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證券法
知識點十一、股票的上市與交易
(一)股票交易的一般規則
本部分所述股票上市與交易的一般規則,適用《證券法》規定的其他證券交易。
1、交易的標的和主體必須合法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
(3)證券機構的從業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上述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4)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5)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6)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間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在合法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
3、以合法方式交易。
4、規范交易服務。
(二)股票上市申請
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并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證券交易所可以依法作出對股票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決定,對證券交易所的上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上市交易條件 | 暫停交易條件 | 終止交易條件 |
(1)經核準已公開發行; (2)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 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股份總數的25%以上;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該比例為10%以上; (4)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
(1)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5)其他情形。 |
(1)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后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5)其他情形。 |
股票暫停交易第(1)條,“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①公司股本總額不足人民幣3 000萬元;②公司公開發行的股份減少到股份總數的25%以下(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減少到10%以下)。例如,某個股東持有某個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75%以上,顯然已不符合上市的要求。出現這種情形時,上市公司的股票應暫停上市;如果該情形在限期內未能消除,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將被終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