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
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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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1、屬于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的;
2、屬于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
3、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興市場或者增加產品國際競爭能力的;
4、屬于新技術、新設備,能夠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
5、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的人力和資源優勢,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外,從事投資額大、回收期長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礎設施(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鐵路、公路、港口、機場、城市道路、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建設、經營的,經批準,可以擴大與其相關的經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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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1、技術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
3、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探、開采的;
4、屬于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1、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
2、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的;
4、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產產品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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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于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產品出口銷售額占其產品銷售總額70%以上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視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注意:對于以上“限制”和“禁止”兩類,在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和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有關規定中都會涉及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