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知識點十三、代理的基本理論二
(二)代理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1、代理與委托
委托又稱委任,指依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由一方為他方處理事務的法律行為。委托與代理有如下區別:
(1)行使權利的名義不同。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其法律效果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
(2)從事的事務不同。代理涉及的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故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此委托從事的行為可以是純粹的事務性行為,如整理資料,打掃衛生等。
(3)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則屬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2、代理與代表
法人組織一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從事的行為屬于代表行為。
代理與代表有如下區別:
(1)代表人是法人的法人機關,代表人與法人是同一個民事主體;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是兩個民事主體間的關系,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
(2)代表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就是法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不存在效力歸屬問題;代理人從事的法律行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為,只是其效力歸屬于被代理人。
3、代理與行紀
行紀指經紀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業活動的行為。行紀與代理的區別體現在:
(1)行紀是以行紀人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2)行紀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紀人承受,然后通過其他法律關系(如委托合同)轉給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享有。
(3)行紀必為有償法律行為;代理既可為有償,亦可為無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