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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法律行為

來源:233網校 2012年2月7日

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知識點十一、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規定一定條件,并且把該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民事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

  1、下列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

  (1)條件與行為性質相違背的。如《合同法》規定,法定抵銷不得附條件。

  (2)條件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的。如結婚、離婚等行為。

  【相關考點】《票據法》規定:①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②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③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2、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既可以是自然現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為。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2)必須是將來不確定的事實。

  (3)條件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條件如果是法律規定的,如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生效條件,不屬于此處所謂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

  3、按照所附條件對民事法律行為產生的效力的不同,可以分為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和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延緩條件,《合同法》則稱之為“生效條件”,亦稱“停止條件”,指民事法律行為中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要在所附條件成就時才生效的條件。

  (2)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指民事法律行為中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在所附條件成就時失去法律效力。

  4、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時,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指當事人設定一定的期限,并將期限的到來作為效力發生或消滅前提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延緩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指民事法律行為雖然已經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來之前不發生效力,待到期限屆至時,才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延緩期限也稱“始期”。

  2、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指民事法律行為在約定的期限到來時,該行為所確定的法律效力消滅。因此解除期限也稱“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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