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知識點六、法律行為理論一
(一)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1、概念
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法律行為是法律關系的變動原因,是法律事實的一種。
2、特征
(1)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主體將意欲達到某種預期法律后果的內在意思表現于外部的行為。
① 如果行為人僅有內在意思而不表現于外,則不構成意思表示,法律行為當然不能成立。
② 行為人表現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內在意思的真實反映,則表明該意思表示有瑕疵,法律行為原則上亦不能生效。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也是法律行為與非表意行為,如事實行為等相區別的重要標志。
(2)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為目的。這一特征表明法律行為是行為人的自覺自愿行為,而不受脅迫、受欺詐的行為,否則,就達不到行為人的目的。這也是衡量法律行為法律效果的基本依據,如侵權行為往往會導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卻是與行為人的預期目的相背的。
(3)是合法行為。法律行為只有在內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違背法律的規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也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后果,否則,該行為不僅不會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后果,而且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3、民事行為
民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能夠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表意行為。
(1)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不強調行為的合法性,因此并非一切民事行為都是民事法律行為。
(2)民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相關考點】合同包括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無效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