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2018)與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2006)的區別,預計CPA《會計》租賃一章會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此次變動有兩個“集火點”,其一是承租人的賬務處理,其二是經營租賃的賬務處理。對于備考2020年的考生來說,對于租賃一章至少掌握到綜合題的程度。
一、租賃概念
與2019年CPA會計教材相比,預計2020年的教材會對定義有所變動。具體表現在,會引入“控制”、“已識別資產”等概念,對租賃的識別以及租賃與服務的區分、租賃的分拆和合并制定了相關指導原則。
二、承租人的賬務處理(變動集中在經營租賃上)
舊準則(經營租賃) | 新準則(即采用與現行融資租賃會計處理類似的單一模型) |
1、對于經營租賃的租金,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內的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確認費用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其他方法更為系統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2、承租人在經營租賃中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 3、或有租金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銷售費用等)。在某些情況下,出租人可能對經營租賃提供激勵措施,如免租期、承擔承租人的某些費用等。 4、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況下,承租人應將租金總額在整個租賃期內,而不是在租賃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間內按直線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免租期內應確認租金費用。 5、在出租人承擔了承租人的某些費用的情況下,承租人應將該費用從租金總額中扣除,并將租金余額在租賃期內進行分攤。 【賬務處理】 一次性預付租金時: 借:長期待攤費用 貸:銀行存款 支付第一次租金時: 借:管理費用(直線法分攤的租金) 貸:長期待攤費用(差額) 銀行存款(實際支付的租金) 依此類推 | 一、 確認和初始計量 1、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對租賃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進行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除外。) 2、使用權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該成本包括: ①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金額; ②在租賃期開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賃付款額,存在租賃激勵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賃激勵相關金額; ③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是指為達成租賃所發生的增量成本); ④承租人為拆卸及移除租賃資產、復原租賃資產所在場地或將租賃資產恢復至租賃條款約定狀態預計將發生的成本。 3、租賃負債應當按照租賃期開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賃付款額(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與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相關的款項)的現值進行初始計量。 二、后續計量(成本模式) 1、需要計提折舊。 2、若發生減值,計提減值。 3、對租賃期內各期間的利息費用,進行費用化/資本化的會計處理。 4、未納入租賃負債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注意】部分列舉。具體解讀見2020年劉勝花老師的精講班。 |
三、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
1、概念:短期租賃,是指在租賃期開始日,租賃期不超過12個月的租賃。低價值資產租賃,是指單項租賃資產為全新資產時價值較低的租賃。
【注意】
(1)包含購買選擇權的租賃不屬于短期租賃。
(2)低價值資產租賃的判定僅與資產的絕對價值有關,不受承租人規模、性質或其他情況影響。承租人轉租或預期轉租租賃資產的,原租賃不屬于低價值資產租賃。
2、賬務處理
承租人應當將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的租賃付款額,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或其他系統合理的方法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一般是采用直線法,但是其他系統合理的方法能夠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受益模式的,承租人應當采用該方法。
【注意】若有出入,考試均以教材為準。后續請留意劉勝花老師的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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