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中明確寫道“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如果網絡紅包也需要交個稅,那我們春節收的網絡紅包該怎樣交稅呢?
按照上述相關規定,大致可以分為以下這五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
市民張先生因為網購了X公司的家電,獲得了一次額外抽獎的機會。張先生很幸運,抽中了特等獎,獎金是十萬元整。那么,這種情況要交稅嗎?
需要。
但是一般是由企業代扣繳納:
X公司可以選擇將10萬元還原成稅前金額12.5萬元,按“偶然所得”代扣個稅2.5萬元,實際發放紅包10萬元。
X公司也可以選擇讓張先生承擔個稅,代扣代繳個稅2萬元,扣完個稅后發放8萬元給張先生。
第二種情況
市民張先生因為網購了X公司的家電,獲得了十張優惠券,疊加起來價值高達十萬元。那么,這種情況要交稅嗎?
需要。
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于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于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三種情況
ABC公司在2019年的業績表現亮眼,凈利潤超過了30億。因此,ABC在年會上準備了100個1萬元的紅包分給職工。請問,這100個人需要交稅嗎?
需要。
企業派發給員工的現金紅包(也包括以網絡形式發放的)。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第四種情況
同樣是ABC公司,董事長因為員工們的出色表現,自掏腰包在公司群里發了100萬的網絡紅包以茲鼓勵。那么,這種情況需要交個稅嗎?
不需要。
這種情況從屬于“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五種情況
現在家族群里都流行玩“紅包接龍”,臨近過年,小張咨詢過來了:王姐,我這過年在家族群里搶紅包不會還要交稅吧?要交稅的話那我今年就不玩了,專心打牌。
不需要。
如果要把個人之間的紅包往來都監管都到位,那將是一件極其麻煩、極其困難的事情,起碼短時間內,稅務局是不會這樣做的。
所以,大家就等著過年瘋狂收紅包,小發一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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