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合格人員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fā)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yè)若干意見的通知》(云政辦發(fā)〔2010〕45號文件)精神,扶持我省注冊會計師行業(yè)人才培養(yǎng),激勵云南省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積極性,加強注冊會計師隊伍建設,實現省政府確定的五年發(fā)展目標,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yè)加快發(fā)展,對云南省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并取得全科合格成績的優(yōu)秀考生給予獎勵,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云南省財政廳在云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設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獎勵基金,納入注冊會計師行業(yè)發(fā)展專項資金統籌安排,專款專用。
第二章 獎勵對象和標準
第三條 獎勵對象為云南省行政區(qū)域內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綜合階段考試合格成績,并在我省會計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的考生。
第四條 獎勵類型為一次性現金獎,獎勵標準為10000元。
第五條 獎勵對象資格的審查由云南省財政廳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負責,具體工作由云南省財政廳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考試獎金為含稅獎金,其個人應該承擔的稅款,由云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代扣代繳。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報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云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誠實守信執(zhí)業(yè)。
(二)參加云南考區(qū)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綜合階段考試取得成績合格。
(三)在云南省轄區(qū)內會計師事務所工作2年以上或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考生,同時承諾繼續(xù)在云南省注冊會計師行業(yè)服務5年以上的。
(四)在綜合階段合格成績獲得后三年內申報的(截止日為第三年3月31日)。
第八條 獎勵按年度申請和核查發(fā)放,云南省財政廳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每年3月份開始受理考生獎勵基金申請。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考試獎勵實行自愿申報制,考生可根據申報條件,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云南省財政廳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注冊會計師考試獎勵申請表及相關有效書面證明材料。
第四章 申請和審批
第十條 獎勵對象確定的依據以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下發(fā)的考試成績?yōu)闇省?/p>
第十一條 獎勵的申請和批準
(一)申報材料。符合申報條件的考生,須在受理申請規(guī)定時間內向云南省財政廳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云南省注冊會計師考試獎勵申報表》(一式三份)、身份證和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單、人事檔案部門證明、勞動合同等有效書面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逾期將作棄權處理。
(二)云南省財政廳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考生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在收到申請1個月內將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提交的材料以及相關統計資料,報云南省財政廳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
(三)云南省財政廳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在每年5月20日前確定獲獎考生名單,并在云南省財政廳網站和云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10天。凡對審查結果有異議者,可在公示期內向云南省財政廳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提出書面意見。
(四)公示期滿,云南省財政廳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將最終獲獎考生的名單在云南省財政廳和云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網站上同時予以公布。
(五)云南省財政廳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在每年6月30日前發(fā)放注冊會計師考試獎金。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考生需對自己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及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承擔責任。在獎勵金的申請、審查和發(fā)放過程中,一旦發(fā)現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即取消申請資格,并予以通報,追回已獲得獎金,并視情節(jié)輕重,按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違約:
(一)不按協議規(guī)定就業(yè);
(二)不履行承諾,在云南省注冊會計師行業(yè)服務年限不滿五年。
第十四條 已領取獎金的違約者,在交回所領獎金后,云南省注冊會計師才予辦理轉所、轉會、會員年檢等相關事項。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正式公布當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成績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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