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利用專家的工作
專家是指除會計、審計之外的某一特定領域中具有專門技能、知識和經驗的個人或組織。專家可以是被審計單位或會計師事務所的員工,也可以是被審計單位或會計師事務所從外部聘請的個人或組織。
注冊會計師利用專家工作的領域主要包括:
1.對特定資產的估價。
2.對資產的數量和實物狀況的測定。
3.需用特殊技術或方法的金額測算。
4.未完成合同中已完成和未完成工作的計量。
5.涉及法律法規和合同的法律意見。
一、專家的專業勝任能力和客觀性
(一)評價專家的專業勝任能力
在計劃利用專家的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專家的專業勝任能力,包括考慮:
1.專家是否具有適當職業團體授予的專業資格或執業許可證,或是適當職業團體的會員。
2.在注冊會計師尋求審計證據的領域中,專家的經驗和聲望。
(二)評價專家的客觀性
當存在下列情況時,專家的客觀性受到損害的風險將會增加:
1.專家受雇于被審計單位。
2.專家在其他方面與被審計單位存在關聯關系,如經濟上依賴于被審計單位或投資于被審計單位。
(三)對專家的勝任能力或客觀性存在疑慮時的處理
如果對專家的專業勝任能力或客觀性存有疑慮,注冊會計師應當與管理層交換意見,并考慮能否通過專家的工作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必要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或利用其他專家獲取審計證據。
二、專家的工作范圍
(一)獲取專家工作范圍的審計證據
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查閱被審計單位對專家的職責范圍作出規定的書面文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信專家的工作范圍可以滿足審計的需要以獲取相關審計證據。
(二)考慮邀請專家參與項目組討論
為了加深專家和注冊會計師對雙方各自工作的了解,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項目組討論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時,是否邀請專家參與。
三、評價專家的工作
評價專家工作的總體要求:
在將專家工作結果作為審計證據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專家工作的適當性,包括評價專家工作結果是否在財務報表中得到適當的反映或支持相關認定,以及考慮下列因素:
(1)專家使用的原始數據;
(2)專家使用的假設和方法,及其與以前期間的一致性;
(3)專家工作的結果與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和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的結果是否相符。
四、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專家的工作
(一)出具無保留意見報告時的情況
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專家的工作,以免被誤認為發表的是保留意見或者試圖把責任分攤給專家。
(二)出具非無保留意見報告時的情況
如果專家工作結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提及或描述專家的工作,包括專家的身份和專家的參與程度等。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征得專家的同意。如果專家不同意而注冊會計師認為有必要提及,注冊會計師應當征詢法律意見。
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專家的工作并不能減輕或者免除注冊會計師的責任,也不能將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分攤給專家。
【例題·簡答題】A和B注冊會計師首次接受委托,負責審計上市公司甲公司20×8年度財務報表。甲公司持有聯營企業40%的股權,20×8年度按權益法核算確認的投資收益占當年未審計利潤總額的30%。聯營企業20×8年度財務報表由其他注冊會計師審計。如果A和B注冊會計師擬參與其他注冊會計師對聯營企業的風險評估工作,指出通常應當實施哪些審計程序。
『正確答案』注冊會計師通常可以實施下列程序參與其他注冊會計師對聯營企業的風險評估的工作:
①與其他注冊會計師或聯營企業的管理層討論對甲公司有重要影響的聯營企業的業務活動;
②與其他注冊會計師討論錯誤或舞弊導致的聯營企業的財務信息出現重大錯報的風險;
③復核其他注冊會計師對已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所作的工作記錄。
本章要點
1.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的范圍和程序及出具審計報告的考慮
2.評價內部審計的工作
3.利用專家工作的范圍及對專家工作結果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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