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計業務約定書
(一)概念
審計業務約定書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簽訂的,用以記錄和確認審計業務的委托與受托關系、審計目標和范圍、雙方的責任以及報告的格式等事項的書面協議。
審計業務約定書具有經濟合同的性質。
(二)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內容
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內容(要素)可參考教材的介紹,考生可以用經濟合同的觀點來加強記憶和理解。為便于記憶我簡要列舉審計業務約定書的主要內容,以便歸納記憶:
審計業務約定書 |
1.考慮特定需要
如需要利用其他專家工作的安排;與內部審計人員的協調;與治理層整體直接溝通;在首次接受審計委托時,對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的安排等事項應特別約定,便于審計工作的開展。
2.集團審計
在對集團審計時,注冊會計師應考慮是否應對組成部分單獨出具審計報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委托人;擁有組成部分的所有權份額;組成部分管理層的獨立程度等因素。
3.連續審計
對于連續審計,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修改業務約定的條款,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審計單位注意現有的業務約定條款。
4.審計業務的變更
在完成審計業務前,如果被審計單位要求注冊會計師將審計業務變更為保證程度較低的鑒證業務或相關服務,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變更業務的適當性。
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注冊會計師不應同意變更業務。
業務的變更的原因:
(1)情況變化對審計服務的需求產生影響;
(2)對原來要求的審計業務的性質存在誤解;
(3)審計范圍存在限制。
上述第(1)和第(2)項通常被認為是變更業務的合理理由,但如果有跡象表明該變更要求與錯誤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滿意的信息有關,注冊會計師不應認為該變更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