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第一章:總論
【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律關系
(二)掌握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主要內容
(三)掌握仲裁與民事訴訟
(四)掌握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五)熟悉法律事實、法的形式和分類
(六)熟悉法律責任與法律責任的種類
(七)了解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八)了解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第一節 法律基礎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行為規范及其相應的規范性文件等的總稱。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國家立法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廣義的法律則指法的整體,即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各種行為規范的總和。
(二)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2.法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
(2)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
二、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的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法律關系是由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內容和法律關系的客體三個要素構成的。
能夠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公民(自然人)機構和組織、國家。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包括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兩個方面。
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構成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非物質財富和行為三大類。
三、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指由法律規范所確定的,能夠產生法律后果,即能夠直接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情況。通常劃分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兩大類。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現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現象,也可以是某些社會現象。
法律行為是指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律行為作不同的分類。
四、法的形式和分類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是由何種國家機關,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創制出來,并表現為何種形式、具有何種效力等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我國法的主要形式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規章、我國簽訂和加入的國際條約等。
不同形式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是有效力等級和位階劃分的,在適用時有不同的效力。
(二)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
五、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法律部門是指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
一個國家現行的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若干法律部門,由這些法律部門組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互相協調的統一整體即為法律體系。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大體可以劃分為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法律部門。
六、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確定: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
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二、仲裁
(一)仲裁的特征
仲裁是指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
自愿原則;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獨立仲裁原則;一裁終局原則。
(四)仲裁機構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五)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仲裁協議的內容應包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六)仲裁裁決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裁決書商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三、民事訴訟
(一)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糾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二)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開審判制度。
4.兩審終審制度。
(三)訴訟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職權范圍和具體分工。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按照地域標準也即按照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確定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地域管轄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等。
(四)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2.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也稱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規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別法規定的,僅適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基于某種正當理由要求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延長時效期間,經法院審查確認后決定延長的制度。
(五)判決和執行
1.判決。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2.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四、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三)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參加人是指具體參加行政復議活動全過程,以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人。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依照行政復議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稱為行政復議機構。
(四)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五、行政訴訟
(一)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2)海關處理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和受理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四)審理和判決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第三節 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反法定的義務而應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責任的種類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由于民事違法、違約行為或根據法律規定所應承擔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責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所應承受的由國家行政機關或國家授權單位對其依行政程序所給予的制裁,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所應承受的由國家審判機關(法院)依照刑事法律給予的制裁后果,是法律責任最嚴厲的責任形式。刑事責任主要通過刑罰而實現,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類。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