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內容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沒有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通常情況下,包括企業從二級市場上購人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等,但沒有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金融資產。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務處理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應設置的會計科目
為了反映和監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取得、收取現金股利或利息、出售等情況,企業應當設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投資收益”等科目進行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也可以單獨設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取得
企業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所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計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入賬金額。
企業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不構成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人賬金額。
(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持有
企業在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期間,所涉及的會計處理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債券利息收入,二是在資產負債表日反映其公允價值變動,三是在資產負債表日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
1.企業在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間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應當作為投資收益進行會計處理。
2.在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應當作為其他綜合收益,計入所有者權益,不構成當期利潤。
3.資產負債表日,確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企業應當將應減記的金額作為資產減值損失進行會計處理,計入當期損益,同時直接沖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隨后會計期間內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事項有關的,應當在原已確認的減值損失范圍內轉回,同時調整資產減值損失或所有者權益。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出售
企業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將取得的價款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作為投資損益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將原計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出,由資本公積轉為投資收益。
如果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計提了減值準備,還應當同時結轉減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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