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應付職工薪酬
一、應付職工薪酬的內容
應付職工薪酬是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等因職工提供服務而產生的義務。
應付職工薪酬包括職工在職期間和離職后提供給職工的全部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福利等,也屬于職工薪酬。
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以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將企業擁有的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和為職工無償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等。
二、應付職工薪酬的核算
企業應當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應付職工薪酬的提取、結算、使用等情況。
(一)確認應付職工薪酬的處理
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將應確認的職工薪酬(包括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計人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
計量應付職工薪酬時,國家規定了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提。國家沒有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企業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況,合理預計當期應付職工薪酬。
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人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將企業擁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該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每期應付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并確認應付職工薪酬。難以認定受益對象的非貨幣性福利,直接計人當期損益和應付職工薪酬。
(二)發放職工薪酬的處理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企業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藥費、個人所得稅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企業支付職工福利費、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于工會運作和職工培訓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或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職工薪酬發放給職工時,應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借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同時結轉相關成本,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企業支付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所發生的租金,借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參考以往: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歷年考試大綱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