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在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間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應當作為投資收益進行會計處理。
2.在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應當作為其他綜合收益,計入所有者權益,不構成當期利潤。
3.資產負債表日,確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企業應當將應減記的金額作為資產減值損失進行會計處理,計入當期損益,同時直接沖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隨后會計期間內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事項有關的,應當在原已確認的減值損失范圍內轉回,同時調整資產減值損失或所有者權益。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出售
企業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將取得的價款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作為投資損益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將原計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出,由資本公積轉為投資收益。
如果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計提了減值準備,還應當同時結轉減值準備。
參考以往: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歷年考試大綱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