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消費稅法律制度
一、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
1.生產應稅消費品。
2.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3.進口應稅消費品。
4.商業零售金銀首飾。
5.批發銷售卷煙。
三、稅目
1.煙。(1)卷煙,包括甲類卷煙和乙類卷煙;(2)雪茄煙,雪茄煙的征收范圍包括各種規格、型號的雪茄煙;(3)煙絲,煙絲的征收范圍包括以煙葉為原料加工生產的不經卷制的散裝煙。
2.酒及酒精。
(1)白酒。包括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2)黃酒;(3)啤酒;(4)其他酒;(5)酒精。
3.化妝品。
4.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1)汽油;(2)柴油;(3)石腦油;(4)溶劑油;(5)航空煤油;(6)潤滑油;(7)燃料油。
7.汽車輪胎。
8.摩托車。
9.小汽車。
10.高爾夫球及球具。
11.高檔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實木地板。
四、稅率
五、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銷售額的確定
1.從價計征銷售額的確定。
2.從量計征銷售數量的確定。
3.復合計征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的確定。
4.特殊情形下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的確定。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1.生產銷售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實行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2)實行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3)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方法計征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現行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中,只有卷煙、白酒采用復合計算方法。
(4)應納稅額計算舉例。
2.自產自用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征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一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征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一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
(3)應納稅額計算舉例。
3.委托加工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征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一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征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X定額稅率)÷(1一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
(3)應納稅額計算舉例。
4.進口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一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公式中所稱“關稅完稅價格”,是指海關核定的關稅計稅價格。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征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定額稅率)÷(1一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進口數量×定額稅率
(3)應納稅額計算舉例。
(三)已納消費稅的扣除
1.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扣除。
(1)外購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外購已稅化妝品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3)外購已稅珠寶、玉石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外購已稅鞭炮、焰火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5)外購已稅汽車輪胎(內胎和外胎)原料生產的汽車輪胎;
(6)外購已稅摩托車零件生產的摩托車(如用外購兩輪摩托車改裝三輪摩托車);
(7)外購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8)外購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購已稅實木地板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10)外購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11)外購已稅潤滑油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2.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扣除。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為原料生產的卷煙;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車輪胎原料生產的汽車輪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摩托車零件生產的摩托車;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六、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確定。
2.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4.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受托方為個人的,由委托方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三)納稅期限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 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