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預付卡
一、預付卡的分類
預付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按不同標準,可以對預付卡做不同的分類。
二、預付卡的相關規定
(一)預付卡的限額
預付卡以人民幣計價,不具有透支功能。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5 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1 000元。
(二)預付卡的期限
預付卡卡面記載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記名預付卡可掛失,可贖回,不得設置有效期;不記名預付卡不掛失,不贖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預付卡,可通過延期、激活、換卡等方式繼續使用。
(三)預付卡的辦理
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并向發卡機構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 000元以上,個人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萬元以上的,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購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
(四)預付卡的充值
預付卡通過現金或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為預付卡充值。一次性充值金額5 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現金。單張預付卡充值后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五)預付卡的使用
預付卡在發卡機構拓展、簽約的特約商戶中使用,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提取現金,不得用于購買、交換非本發卡機構發行的預付卡、單一行業卡及其他商業預伺卡或向其充值,卡內資金不得向銀行賬戶或向非本發卡機構開立的網絡支付賬戶轉移。
(六)預付卡的贖回
記名預付卡可在購卡3個月后辦理贖回。
(七)預付卡的發卡機構
預付卡發卡機構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