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參與監考、考試巡視和評卷等工作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參與考試工作的監考人員、巡視人員和評卷人員均應嚴格遵守有關考試工作的各項規定。
二、參加當年考試命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的擬定、考試試卷的印刷保管及相關人員,不得參加當年度的會計資格考試。
參加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不得參加本年度會計資格考試評閱試卷、考試成績登記工作。
三、考試管理機構人員有直系親屬參加會計資格考試的,應當回避。
四、參加考試命題工作及相關人員不得直接組織考生培訓。
五、按照國家保密規定,會計資格考試試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在考試結束日前屬國家絕密資料,考試成績、統計信息、分析資料在未公布前屬秘密資料。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有關保密程序的規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關試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的內容和工作情況。
六、未經全國會計考辦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刊登或翻印考試試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
七、對考試中出現的問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監考人員嚴重失職,考場秩序混亂、考生作弊情況嚴重、試卷雷同、抄襲現象普遍的考場,其全部考試成績均按無效處理。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該地區(或考區、考點)考試成績按無效處理:
1. 考試試題泄漏,有一定傳播范圍的。
2. 考試組織工作不力、制度不嚴,造成考紀普遍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
3. 會計考試管理機構放縱考生作弊,或有意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八、對于宣布其考試成績無效的考場,各地應當在省級范圍內通報;對于宣布其考試成績無效的地區,將在全國范圍內予以通報。
九、對考試工作人員泄漏試題、標準答案、評分標準和擅自更改標準答案、評分標準以及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徇私舞弊和接受經濟報酬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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