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稅務檢查
一、稅務檢查的類型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進行審查、核實、監督活動的總稱。
稅務檢查按目的、對象、來源和檢查內容的范圍可分為重點檢查、專項檢查、分類檢查、集中檢查、臨時檢查五種類型。
二、稅務檢查的形式與方法
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調賬檢查、現場檢查或委托協查等形式。
在對被查納稅人一定時期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進行檢查時,稅務機關檢查人員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及需要,采取全查法、抽查法、順查法、逆查法、比較分析法、控制計算法、審閱法、核對法、觀察法、外調法、盤存法、交叉稽核法等不同的方法。
三、稅務檢查的職責
1.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享有查賬權、場地檢查權、責成提供資料權、詢問權、交通郵政檢查權、存款賬戶檢查權等。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3.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4.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