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稅收調整項目金額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潤=主營業務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匯兌損益
主營業務利潤=商品銷售利潤+代購代銷收入
其他業務利潤=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
商品銷售利潤=商品銷售收入凈額-商品銷售成本-經營費用-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商品銷售收入凈額=商品銷售收入-銷售折扣與折讓
[例1]某商場1993年3月有關損益類賬戶余額如下:
商品銷售收入 14000000
商品銷售折扣與折讓 700000
商品銷售成本 8800000
代購代銷收入 800000
經營費用 1200000
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400000
其他業務收入 800000
其他業務支出 500000
管理費用 260000
財務費用 140000
營業外收入 100000
營業外支出 220000
投資收益 80000
按規定,該商場企業所得稅按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另外該企業有50000元超過計稅工資的工資支出。
月終,企業應將損益類各科目余額結轉到“本年利潤”科目,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商品銷售收入 14000000
代購代銷收入 800000
其他業務收入 800000
營業外收入 100000
投資收益 80000
貸:本年利潤 15780000
借::本年利潤 12220000
貸:商品銷售折扣與折讓 700000
商品銷售成本 8800000
經營費用 1200000
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400000
其他業務支出 500000
管理費用 260000
財務費用 140000
營業外支出 220000
根據“本年利潤”科目借貸方余額結出利潤總額:
利潤總額=15780000-12220000=356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永久性因素=3560000元+50000元=3610000元
應納稅額=3610000×33%=1191300元
則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11913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191300
同時,作:
借:本年利潤 1191300
貸:所得稅 1191300
企業在預繳3月份應納稅額時,應作如下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191300
貸:銀行存款 1191300
[例2]某外貿公司1994年1-11月已累計實現利潤總額8600000元,其中包括已在聯營方分得投資利潤220000元,累計已繳納所得稅2764500元。該公司12月份取得主營業務利潤780000元,其他業務利潤40000元,管理費用70000元,財務費用20000元。匯兌損失10000元,投資收益200000元(其中包括已在投資方繳納所得稅的聯營利潤140000元),營業外收入40000元,營業外支出50000元。企業1993年有未彌補虧損100000元。年度終了后,企業與稅務機關匯算清繳時,發現企業將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160000元和高于人民銀行規定的浮動利率的利息支出40000元在稅前列支。公司1994年12月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利潤總額=780000+40000-70000-20000-10000+200000+40000-50000=91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910000-140000=770000元
應納稅額=770000×33%=254100元
則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2541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5410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254100
貸:所得稅 254100
實際預繳本月份所得稅額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54100
貸:銀行存款 254100
年度終了后,進行匯算清繳時,對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利潤總額=8600000+910000=951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稅收調整稅目金額=9510000-(220000+140000)-100000 +160000+40000=9250000元
應納稅額=9250000×33%=3052500元
已累計繳納稅款=2765400+254100=3019500元
應補繳稅款=3052500-3019500=33000元
則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33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00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33000
貸:所得稅 33000
企業按規定補繳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000
貸:銀行存款 3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