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內容歷來都是重要的考試內容。費用屬于基礎知識內容,在考試中屬于客觀題必考內容;利潤也是歷年考試中比較重要的內容。預計2020年教材會按照新準則對收入進行重新編寫,成為2020年考試的重中之重。考生現階段可以按照新準則進行預習,有不懂的地方做好標記,等正式聽課的時候,再解惑。
第五章 收入、費用和利潤
本章考情分析
【細嚼考點】
第1節 收入*(具體掌握程度,需要結合今年的教材和大綱)
一、收入的確認和計量(五步法)
1、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可驗證的形式)
★收入確認的原則: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2、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
(1)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務的組合)的承諾;
(2)企業向客戶轉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
3、確定交易價格
★合同標價并不一定代表交易價格。
其中,交易價格可能存在的形式:可變對價、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應付客戶對價。
4、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以合同開始日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
5、履行每一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分清是時段還是時點)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相關收入應當在該履約義務履行的期間內確認:
(1)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一邊履約一邊消耗)
(2)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補償其已發生成本和合理利潤的款項)。
二、相關概念
1、合同資產:是指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和應收賬款的區別如下:)
2、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
會計處理的原理:企業還沒有轉讓商品,但客戶已經付款或者企業取得了無條件收款的權利(也就是說,收錢這件事板上釘釘了),則企業應該在客戶實際付款or到期應支付款項熟早點,確認合同負債。
3、合同履約成本: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于履行(或持續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4、合同取得成本: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例如銷售傭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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