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存現金
一、現金管理制度
包括現金使用范圍、庫存現金的限額和現金收支規定。
現金限額一般按照單位3到5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確定,交通不便地區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的需要確定。現金收支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現金。
二、現金的賬務處理
企業應當設置“庫存現金”科目,企業內部各部門周轉使用的備用金,可以單獨設置“備用金”科目核算。月度終了,現金日記賬的余額應當與現金總賬的余額核對,做到賬賬相符。
三、現金的清查
如果賬款不符,發現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現金短缺或溢余,應先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
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如為現金短缺,屬于應由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賠償的部分,計入其他應收款;屬于無法查明的其他原因,計入管理費用。
2.如為現金溢余,屬于應支付給有關人員或單位的,計入其他應付款;屬于無法查明原因的,計入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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