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收入、費用和利潤
[基本要求]
(一)掌握收入的確認與計量;
(二)掌握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的核算;
(三)掌握生產成本和期間費用的核算;
(四)掌握利潤的構成內容;
(五)掌握其他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支出的核算;
(六)掌握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的核算;
(七)掌握所得稅核算的應付稅款法;
(八)掌握結轉本年利潤的會計處理;
(九)熟悉收入的定義、特點和分類;
(十)熟悉費用的定義、特點和分類;
(十一)熟悉所得稅的計算;
(十二)熟悉結轉本年利潤的方法;
(十三)了解補貼收入的核算。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收 入
一、收入的概念、特點和分類
(一)收入的概念
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二)收入的特點
1.收入從企業的日常活動中產生,而不是從偶發的交易或事項中產生。
2.收入表現為企業資產的增加或負債的減少。
3.收入能引起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
4.收入只包括本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三)收入的分類
1.收入按性質不同,分為銷售商品的收入、提供勞務的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的收入。
2.收入按企業經營業務的主次不同,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二、銷售商品收入的核算
(一)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與計量
1.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
企業銷售商品時,只有同時符合以下4個條件,才能確認收入: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
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應根據企業與購貨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金額確定。無合同或協議的,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應根據購銷雙方都能同意或接受的價格確定,但不包括企業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企業在確定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時,不應考慮預計可能發生的現金折扣、銷售折讓。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應是扣除商業折扣后的凈額。
(二)銷售商品收入的會計處理
企業應設置"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核算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中的主要業務交易所取得的收入以及所發生的相關成本。為了單獨反映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業應增設"發出商品"、"委托代銷商品"和"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等科目進行核算。"發出商品"、"委托代銷商品"和"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額應并入資產負債表"存貨"項目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