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財會[2005]40號
各主管局、控股(集團)公司,各區、縣財政局: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按照執行。
各單位在實施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局。
上海市財政局
二OO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市會計從業資格的申請、取得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
(三)稽核;
(四)資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八)總賬;
(九)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二章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
第四條上海市財政局,各區、縣財政局(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上海市財政局指導和監督全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的具體分工按下列規定實施:
(一)與單位存在任用(聘用)關系的人員:
在已辦理稅務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工作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同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在國家機關和其他事業單位工作的,按人員經費財政撥付關系,由同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在本市其他組織工作的,由單位所在地的同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二)與任何單位不存在任用(聘用)關系的人員,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由戶口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無常住戶口的,由居住所在地的會計從業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第三章會計從業資格的考試
第五條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六條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之一,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本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上海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制定考試考務規則,組織考試命題,并監督檢查考試考風、考紀。各區、縣財政局具體實施相關考試考務工作。
第八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
第九條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下同),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
前款所稱會計類專業包括:
(一)會計學;
(二)會計電算化;
(三)注冊會計師專門化;
(四)審計學;
(五)財務管理;
(六)理財學。
第十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本市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十一條本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科合格的申請人應按第四條規定向相關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按要求填報《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本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有效成績合格證明;
(二)有效身份證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證件彩照兩張;
(四)與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且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成績合格的申請人,還需持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的學歷或學位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二條申請人可以通過委托代理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應當出具書面證明,同時注明日期,并加蓋本部門專用印章。
專用印章由上海市財政局統一刻制下發。
第十四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并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作出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章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六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上海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部規定的統一樣式負責印制和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根據財政部規定的編號規則負責編號和頒發。
第十八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制度。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該證明應載明本人工作單位名稱、單位地址、單位稅務登記證號、主管稅務機關名稱等,并加蓋單位公章。下同),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單位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審核確認后,給予注冊登記,并負責管理。
第十九條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備案。
前款持證人員重新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注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