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新發布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在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對于新版的繼續教育規定大家有些疑問的地方小編已經整理如下,一起來看看吧!
問: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中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是指什么?
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即會計職稱證書,包括初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和高級會計職稱,即持有會計職稱證書的人員都需要參加會計繼續教育。
問:從哪一年需要開始進行會計繼續教育?
答:《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中的第六條進行了明文規定:
第六條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問:在繼續教育新規中,滿足什么條件是可以抵扣會計繼續教育的學分?
答:《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中的第十三條進行了詳細規定:
第十三條參加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其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或被錄取的,折算為90學分;
(二)參加會計類專業會議,每天折算為10學分;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90學分;
(四)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課題主持人折算為90學分,其他參與人每人折算為60學分;
(五)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學分;
(六)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學分;
(七)參加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稱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會同本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中央主管單位制定。
問:如果沒有考取職稱類證書,只有會計證,也未從事會計工作的,是否就不用參加繼續教育了?
答:若無會計專業資格證書,日后也不從事會計方面工作,應可以不參加會計繼續教育了。為只有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才需要會計繼續教育,規定范圍外的應可不參加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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