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務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以下簡稱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務管理工作,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及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以下簡稱部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負責全國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的組織領導及考務管理,并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的考務管理工作。
第三條 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的組織實施,并按全國統一要求做好相關考務管理工作,確定本地區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的考場(點)等。
第四條 各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參與無紙化考試的其他工作人員,都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考試工作回避制度和全國會計資格考試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全國會計資格考試系統“無紙化考試模塊”、“無紙化考試答題模塊”采用全國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接口。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按照全國統一的技術標準和要求,對本地區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提供現場服務和技術保障。
第六條 會計資格無紙化考場(點)應相對集中、安全、安靜、光線充足,并配備考試服務器、考試管理機以及電源穩壓器、不間斷電源(UPS)、空調等,原則上應配置適當的視頻監控設備。
第七條 各考場考試機數量應合理配置,并預留5%左右的備用考試機。
第八條 考場內所有考試機禁止連接互聯網,嚴禁使用可移動存儲介質等外接設備。
第九條 開考12小時前,各考點考務管理人員應完成對考場設備的全面檢測等工作,保證所有設備運行正常。檢測完畢,進行封場。
第十條 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統一使用全國會計資格考試題(卷)庫。
第十一條 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開考前1小時,各考場(點)考務管理人員負責將電子試題(卷)導入本考場(點)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系統。
第十二條 考試結束后,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及時匯總本地區考試相關信息和違規違紀處理情況,上報部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實行客觀題全國統一計算機自動評分和主觀題網上評卷方式,考試成績統一公布。
第十四條 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工作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的其他事項,適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規則》的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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