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務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以下簡稱無紙化考試)考務管理工作,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及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以下簡稱部級考試管理機構)負責全國無紙化考試的考務管理工作,并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級考試機構(以下簡稱省級考試管理機構)的考務管理工作。省級考試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無紙化考試的考務管理工作,并按全國統一要求組織考試工作。
第三條 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根據全國統一規定的考試時間,組織本地區的考務工作,安排本地區無紙化考試場地等。
第四條 各級考試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參與無紙化考試的其他工作人員,都應遵守國家 《 保密法 》 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考試工作回避制度和全國會計資格考試相關規定。
第五條 全國會計資格考試系統“無紙化考試模塊”、“無紙化考試答題模塊”采用全國統一技術標準和數據接口。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按照全國統一的技術標準和要求對本地區無紙化考試提供現場服務和技術保障。
第六條 考場(點)應相對集中、安全、安靜、光線充足;配備考試服務器、考試管理機等;配有電源穩壓器、不間斷電源( UPS 等)、空調等。
第七條 各考場考試計算機數量應合理配置,預留 5 %左右備用機。
第八條 所有考試機禁止連接互聯網,嚴禁使用可移動存儲介質等外接設備。
第九條 開考前 12 小時,各考點考務管理人員應對考場設備進行全面檢測,保證所有設備運行正常。檢測完畢,進行封場。
第十條 無紙化考試統一使用全國會計資格考試題(卷)庫。
第十一條 每批次無紙化考試開考前 1 小時,考場(點)將電子試卷導入無紙化考試系統。
第十二條 考試結束后,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及時匯總本地區考試相關信息和違紀處理情況,上報部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無紙化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的計算機自動評分,統一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四條 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會計資格考試工作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無紙化考試的其他事項,適用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的規定。
第十六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