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監考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監考行為,嚴肅考風考紀,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每個考場應按照考生人數配備監考人員,每個考場( 25 人及以下)應當配備 2 名監考人員,每增加 25 名考生應增加配備 1-2 名監考人員。每個考點應配備若干考場外流動監考人員負責檢查、維護考場考試秩序,并處理監考人員移交的需在考場外進行的有關事項。
第三條 各考點應在考前對所有監考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并簽訂責任書。
第四條 監考人員應按照考試的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監考職責,維護考場秩序,保證考試正常有序進行。
第五條 監考人員進入考場必須佩帶統一制發的監考證件。
第六條 考試開始前 30 分鐘,監考人員組織考生有序進入考場,并開展以下事項:
(一)監督考生將所攜帶的背包、文字資料、手機等通訊設備(調至關閉狀態)、計算器及其他電子設備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放在考場指定的物品存放處;
(二)引導考生完成電子簽到及身份校驗,要求每名考生核對電子簽到表中本人的姓名、準考證號是否正確,確認無誤后,對號入座。
(三)向考生發放演算草稿紙和演算用筆。
(四)向考生宣讀 《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 》 及有關注意事項。
第七條 考試開始時,監考人員宣布開始答題。
第八條 考試開始后,由一名監考人員在前臺監考,其他監考人員應逐一核對考生本人與準考證照片、身份證照片和考試機顯示的照片是否相符,核對考生考試機上顯示的姓名、準考證號與身份證、準考證及電子簽到表中相關內容是否相符。發現問題,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第九條 監考人員對于考生提出的有關答題操作的問題應耐心解答,但不得解答與試題內容有關的問題。
第十條 考試過程中,如出現考生無法登錄考試服務器、機器故障、網絡故障、供電故障等異常情況,監考人員應會同考點技術維護人員確認故障性質,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如出現嚴重故障影響考試繼續進行,應按照《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在考試中途確需離開考場的考生,必須由監考人員陪同前往。
第十二條 考試結束前 15 分鐘,監考人員應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時間。
第十三條 監考人員應嚴禁任何人在考試期間將演算草稿紙和演算用筆帶出考場。
第十四條 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統一回收演算草稿紙和演算用筆,組織考生有序離開并清理考場。
第十五條 監考人員應根據考場情況,填寫 《 考場情況報告單 》 ,并在考場管理機上填寫違紀違規行為記錄,詳細記錄考生的姓名、準考證號、違紀事實,并將有關證據附 《 考場情況報告單 》 后,由兩名監考人員共同簽字。
第十六條 監考人員應及時將整理后的 《 考場情況報告單 》 交給考點集中保管,考試結束后統一上交省級考試管理機構保存。
第十七條 為保證考試正常進行,監考人員有權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視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進入考場。
第十八條 監考人員違反考試有關規定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 12 號令)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