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9年的最后一天,國稅總局就發布了《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明確指出:增值稅進項發票360天認證抵扣期限取消,2017年1月1日及之后超過抵扣期限的專票也可以繼續抵扣。現在這個政策開始實施啦!
原文如下(節選):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233網校學霸君敲重點:
(1)通過第一點可以得知: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業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360日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2)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也就是說,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也可以按照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3)該公告第一條自2020年3月1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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