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預收賬款”方式銷售貨物,產品(商品)發出時不按時轉記銷售收入,長期掛賬,造成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
在實際操作中, 正確的做法是企業向購貨單位預收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銷售實現時,按實現的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預收賬款情況不多的,也可將預收的款項直接記入“應收賬款”科目。
2、原材料轉讓、磨賬(企業間在產品購銷業務中不通過貨幣資金流動而是通過協議使得各自的應收、應付賬款相互抵消)不記“其它業務收入”,或者直接磨掉“應付賬款”,不計提“銷項稅額”。
3、價外收入不記銷售收入,不計提銷項稅額。如:托收承付違約金,大部分企業收到違約金后,增加銀行存款沖減財務費用。
中詳細規定了價外費用的內容。凡是價外費用,無論納稅人的會計制度如何計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4、返利銷售。返利銷售是廠家為占領市場,對商家經營本廠產品低于市場價格的利益補償,其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商家銷售廠家一定數量的產品并按時付完貨款,廠家按一定比例返還現金,二是返還實物、產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這些現金、實物后,現金不入賬也不作價外收入,更不作“進項稅額轉出”,形成賬外經營。
5、視同銷售不記收入。企業用原材料、產成品等長期投資,產品(商品)送禮或作樣品進行展銷,不視同銷售記收入,不記提銷項稅額。
6、在建工程領用原材料,不作進項稅額轉出。根據會計準則,在建工程領用原材料應按照成本計入在建工程,同時進項稅額轉出計入在建工程。
7、公司資產、股東資產混同。實踐中,存在著大量股東資產與企業資產混同的現象,例如股東個人賬戶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賬戶與股東賬戶互相交易等。當出現財產混同,公司的財產有可能被隱匿或轉移或被股東個人私吞。
8、流動資產損失。直接記入營業外支出,涉及增值稅部分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根據(國稅函〔2002〕1103號)規定:“……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中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9、盤盈的固定資產不作損益處理。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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