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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企業所得稅減稅申報方法來了!想減稅必須這么做!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19年3月7日

一、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企業所得稅減免

(一)政策依據

1.《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2號)

(二)政策要點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案例解析

案例一:某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一季度實際利潤額為280萬元,季度平均資產4800萬元,從業人員280人,該公司選擇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的預繳方式,則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因此,該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一季度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23萬元(100*25%*20%+180*50%*20%)。

案例二:C企業2019年第1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經過判斷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是此后的第2季度和第3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經過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相應的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C企業在預繳2019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業所得稅時,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和減免稅額的計算過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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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填報方法

1.預繳申報:

(1)實行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季度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本納稅年度截至本期末的從業人數季度平均值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季度平均值不超過5000萬元、本表“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選擇“否”且本期本表第9行“實際利潤額\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納稅人,選擇“是”;否則選擇“否”。

(2)納稅人為核定征收的,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本納稅年度截至本期末的從業人數季度平均值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季度平均值不超過5000萬元、本表“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選擇“否”且本期本表第12行“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納稅人,選擇“是”,否則選擇“否”。

2.匯繳申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8號編寫,屆時政策若有變動,以最新政策規定為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為小型微利企業必填表單;

(2)《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經營情況”為小型微利企業必填項目;“有關涉稅事項情況”為選填項目,存在或者發生相關事項時小型微利企業必須填報;“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為小型微利企業免填項目;

(3)小型微利企業免于填報《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

(五)注意事項

1.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該優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稅率優惠

(一)政策依據

1.《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2.《關于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2號)

(二)政策要點

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向所在省級科技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評審后發文認定,并將認定企業名單及有關情況通過科技部“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備案,科技部與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共享備案信息。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在商務部“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服務外包信息管理應用)”中填報企業基本信息,按時報送數據。

(三)案例解析

某A企業2018年經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假定該企業不符合其他優惠政策條件,則該企業2018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5萬元(100*15%),減免稅額10萬元(100*25%-15)。

(四)填報方法

1.預繳申報:將相應數據填入《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201030)第22行。

2.匯繳申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填寫206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類型,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中自動勾選《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在《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19行填入相應金額。

(五)注意事項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須符合的條件及認定管理事項,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比例提高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

(二)政策要點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三)案例解析

A企業2018年度發生職工教育經費支出200萬元,其中2018年度職工工資薪金總額為3000萬元,則2018年準許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限額為3000*8%=240萬元,本年度實際可以扣除200萬元。若A企業2018年度發生職工教育經費支出300萬元,則只允許扣除240萬元,超過部分60萬元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四)填報方法

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中勾選《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在該表中第5行填入相關內容。

(五)注意事項

1.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的“合理工資薪金”,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稅會差異在匯算清繳時調整,預繳時不做調整。

四、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標準提高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二)政策要點

1.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2.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三)案例解析

A制造企業2018年6月購進一臺價值為300萬元的機器設備用于生產經營,會計上采用直線折舊法,折舊年限10年,預計殘值為0。該企業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未享受其他稅收優惠,若2018年度利潤總額為500萬元,則該企業2018年度會計上計提折舊額=300/10/12*6=15萬元,因該機器設備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則應調減應納稅所得300-15=285萬元,節稅285*25%=71.25萬元。

(四)填報方法

1.預繳申報:將有關內容填入《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第4行。

2.匯繳申報:將有關內容填入《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0行(A105080)。

(五)注意事項

1.資產狀態僅限于新購進的,包括購買新資產、購買二手資產和自行建造資產,但不包括已經存在的資產;

2.企業應將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憑證、憑據(購入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關說明)等資料留存備查,并應建立臺賬,準確核算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3.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是否享受該政策,但一經選定不得變更(不得變更僅針對單個資產)。

五、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按照規定稅前加計扣除

(一)政策依據

《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二)政策要點

1.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2.委托境外研究開發支出應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委托方和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3.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

(三)案例解析

A公司發生了符合條件的100萬元自行研發費用,并發生委托境內B公司研發費用100萬元,發生委托境外C公司研發費用100萬元,則:

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基數=100+100*80%=180萬元

委托境外研發費用扣除限額=180*2/3=120萬元

境外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基數取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與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基數的2/3的較小值,即80萬元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180+80)*75%=195萬元。

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

(四)填報方法

該事項在企業匯算清繳時享受,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中勾選《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填報。

(五)注意事項

1.企業應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留存有關資料;

2.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延長虧損結轉彌補期限

(一)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

(二)政策要點

1.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2.本通知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所稱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企業。

3.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是指當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前5個年度無論是否具備資格,所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

2018年具備資格的企業,無論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備資格,其2013年至2017年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備資格的企業,依此類推,進行虧損結轉彌補稅務處理。

4.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有效期所屬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注明的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的年度。

5.企業發生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組事項的,其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1)合并企業承繼被合并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合并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

(2)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分立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

(3)合并企業或分立企業具備資格的,其承繼被合并企業或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通知》第一條和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處理。

(三)案例解析

案例一:A企業,2018年具備資格,2013年虧損300萬元,2014年虧損200萬元,2015年虧損100萬元,2016年所得為0,2017年所得200萬元,2018年所得50萬元。按照《通知》和《公告》規定,無論該企業在2013年至2017年期間是否具備資格,2013年虧損300萬元,用2017年所得200萬元、2018年所得50萬元彌補后,如果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繼續彌補;2014年企業虧損200萬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彌補;2015年企業虧損100萬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彌補。

案例二:接上例,該企業2019年起不具備資格,2019年虧損100萬元。其之前2013年至2015年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并不受影響。如果該企業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備資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規定,2019年虧損100萬元準予向以后10年結轉彌補,即準予依次用2020年至2029年所得彌補。如果到2024年還不具備資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規定,2019年虧損100萬元只準予向以后5年結轉彌補,即依次用2020年至2024年所得彌補,尚未彌補完的虧損,不允許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彌補。

案例三:某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發證時間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其有效期橫跨年度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根據《公告》規定,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為具備資格年度。

案例四:某科技型中小企業,2018年5月取得入庫登記編號,編號注明的年度為2018年。根據《公告》規定,2018年為具備資格年度。

案例五:2018年A企業吸收合并B企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其中,A企業不具備資格,其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準予向以后5年結轉彌補。B企業具備資格,其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準予向以后10年結轉彌補。吸收合并后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包括合并前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和B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按照《通知》和《公告》規定應當分別處理,即合并后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其中合并前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只準予用2018年至2021年的所得彌補;合并前B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按照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四)項有關規定計算后,準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彌補。如合并后A企業2018年具備資格,合并后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包括合并前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和B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準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彌補。

案例六:2018年A企業分立新設B企業和C企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其中,A企業具備資格,其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準予向以后10年結轉彌補。分立新設的B企業和C企業分別承繼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按照《通知》和《公告》規定,分立后B企業和C企業分別承繼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按照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五)項有關規定計算后,無論分立后B企業和C企業是否具備資格,均準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彌補。

(四)填報方法

1.預繳申報:將有關數據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8行。

2.匯繳申報:將有關數據填入《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

(五)注意事項

明確延長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政策,由企業自行計算申報享受,無須向稅務機關申請審批或辦理備案手續。即符合《通知》和本公告規定延長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條件的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自行計算虧損結轉彌補年限,并填寫相關納稅申報表。

七、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

(一)政策依據

《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

(二)政策要點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案例解析

某工業企業2018年應納稅所得額為80萬元,年度平均資產2000萬元,從業人員80人,該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則該企業2018年度應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80*50%*20%=8萬元。

(四)填報方法

1.預繳申報:

2018年1-4季度預繳申報期限屆滿,《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2號)出臺后,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條件有所變化,企業適用新政策進行預繳申報。

2.匯繳申報: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為小型微利企業必填表單;

(2)《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經營情況”為小型微利企業必填項目;“有關涉稅事項情況”為選填項目,存在或者發生相關事項時小型微利企業必須填報;“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為小型微利企業免填項目;

(3)小型微利企業免于填報《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

(五)注意事項

1.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該優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二)政策要點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三)案例解析

A企業2018年度發生費用化的研發支出100萬元,該企業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未享受其他稅收優惠,若2018年度利潤總額為500萬元,則該企業2018年度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金額75萬元,則應調減應納稅所得75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6.25萬元((500-75)*25%),節稅18.75萬元(75*25%)。

(四)填報方法

該事項在企業匯算清繳時享受,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中勾選《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填報。

(五)注意事項

1.不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行業: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3.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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