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2006年5月20日、21日舉行考試。
各科目具體考試時間如下表:
考試日期 |
初級資格 |
中級資格 | ||
5月20日 |
9:00—11:30 |
經濟法基礎 |
9:00—11:30 |
財務管理 |
14:00—17:00 |
初級會計實務 |
14:00—16:30 |
經濟法 | |
5月21日 |
|
|
9:00—12:00 |
中級會計實務 |
(十一)2006年6月25日前,省會考辦完成考試評卷工作,經省人事部門檢查驗收后,將全省考試成績分別上報全國會考辦、人事部、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
(十二)2006年7月15日前,公布考試及格標準和考生成績,考生可通過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等方式查詢考試成績。考試成績公布后,省會考辦為考生提供有償查閱試卷服務,查卷范圍僅限主觀卷面的漏評題目、合分、登分等情況。
(十三)2006年8月10日前,向考生發放成績單。
(十四)2006年9月10日前,向全科考試成績合格考生發放合格證書。頒發證書時應嚴格執行財政部、人事部《關于修訂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2001]11號)的有關規定,不得附加外語、計算機等條件。
(十五)2006年9月30日前,對存在漏評、合分、登分有誤需要更正成績的,由省財政廳、省人事勞動保障廳共同提出申請報告,填寫《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更正情況表》,并附上試卷原件,報全國會計考辦。
(十六)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考試試卷等有關資料的封存、登記和歸檔工作,并向全國會計考辦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報2006年度考試工作總結。
七、其他事項
(一)為了保護考生的正當權益,確保考試工作的“公開、公正、公平”,各有關單位在報名、組織考試和核發合格證書時要嚴格遵守全國會考辦的有關規定,照章辦事,自覺維護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如遇特殊問題,應及時向省會考辦反映,不得自作主張,自行其是。
(二)各地財政、人事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合作,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全國會考辦關于考試工作的有關精神,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共同抓好2006年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