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前十頁紙
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前十頁紙
《經濟法基礎》考前十五頁紙
總論
1、法的本質——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統治階級”,在剝削階級社會分別指奴隸主階級、封建地主階級、資產階級,在社會主義社會則指全體人
民。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中個別成員的意志,也非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
志的簡單相加。
2、我國法的主要淵源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國際條約(不屬于國內法,但具有與國內法同樣拘束力)
法的效力:
法的時間效力:
法的效力起始和終止:新法明確規定舊法廢止;完成一定的歷史任務后不再適用;由有權的國家機關發布專門
的決議、決定,廢除某些法律;內容上舊法與新法發生沖突或相互抵觸時,以新法為準。
法的溯及力:原則上新法無溯及力,但新法對行為人處罰較輕時適用新法
法的空間效力:域內/域外
法的對人效力: 是結合主義原則,即以屬地主義為主,又結合屬人主義與保護主義的一項原則
法律事實區分標準:
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①法律事件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如:地震);②法律行為以法律關系
主體意志為轉移(如:縱火)。③民事領域中,在法律行為之外還存在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是與法律關系主體的意
思表示無關,由法律直接規定法律后果的行為。(如:無因管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侵權、違約、遺失物的拾
得、埋藏物的發現等。)
法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國家
法人的分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
法定代表人的職責:以法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對外: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對內: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法律or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法人章程或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法人的合并和分立的責任承擔:
合并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擔;分立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除
外。
法人的解散和終止
法人解散(法人不能繼續存在,從而停止積極活動,開始整理財管關系的程序):①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
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②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③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④法
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終止(法人資格喪失):①法人解散;②法人被宣告破產;③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提示】法人解散是法人終止的原因之一。
法人的清算:除合并、分立之外,法人解散應當清算。
清算組成立方式:①自行組成 ②法院指定
活動內容: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前十頁紙
《經濟法基礎》考前十五頁紙
總論
1、法的本質——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統治階級”,在剝削階級社會分別指奴隸主階級、封建地主階級、資產階級,在社會主義社會則指全體人
民。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中個別成員的意志,也非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
志的簡單相加。
2、我國法的主要淵源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國際條約(不屬于國內法,但具有與國內法同樣拘束力)
法的效力:
法的時間效力:
法的效力起始和終止:新法明確規定舊法廢止;完成一定的歷史任務后不再適用;由有權的國家機關發布專門
的決議、決定,廢除某些法律;內容上舊法與新法發生沖突或相互抵觸時,以新法為準。
法的溯及力:原則上新法無溯及力,但新法對行為人處罰較輕時適用新法
法的空間效力:域內/域外
法的對人效力: 是結合主義原則,即以屬地主義為主,又結合屬人主義與保護主義的一項原則
法律事實區分標準:
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①法律事件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如:地震);②法律行為以法律關系
主體意志為轉移(如:縱火)。③民事領域中,在法律行為之外還存在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是與法律關系主體的意
思表示無關,由法律直接規定法律后果的行為。(如:無因管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侵權、違約、遺失物的拾
得、埋藏物的發現等。)
法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國家
法人的分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
法定代表人的職責:以法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對外: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對內: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法律or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法人章程或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法人的合并和分立的責任承擔:
合并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擔;分立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除
外。
法人的解散和終止
法人解散(法人不能繼續存在,從而停止積極活動,開始整理財管關系的程序):①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
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②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③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④法
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終止(法人資格喪失):①法人解散;②法人被宣告破產;③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提示】法人解散是法人終止的原因之一。
法人的清算:除合并、分立之外,法人解散應當清算。
清算組成立方式:①自行組成 ②法院指定
活動內容: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終止時點: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被宣告破產
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
自然人行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類別 民法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A、≥18周歲
B、(視為)≥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A、≥8周歲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提示】與“完全不能”辨析,“不能完全”的是能辨認一點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A、<8周歲
B、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
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提示】小于8歲+完全不能
(2)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應當負刑事責任
(1)≥16
(2)14≤X<16,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
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
(3)12≤X<14,,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
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
(4)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
(5)醉酒的人犯罪。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12≤X<18;
(2)過失犯罪的。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75,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又聾又啞的人or盲人犯罪
不負刑事責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
定確認的
13、民事責任:
適用:單獨、合并;
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
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14、行政責任:
法人終止時點: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被宣告破產
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
自然人行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類別 民法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A、≥18周歲
B、(視為)≥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A、≥8周歲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提示】與“完全不能”辨析,“不能完全”的是能辨認一點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A、<8周歲
B、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
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提示】小于8歲+完全不能
(2)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應當負刑事責任
(1)≥16
(2)14≤X<16,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
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
(3)12≤X<14,,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
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
(4)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
(5)醉酒的人犯罪。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12≤X<18;
(2)過失犯罪的。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75,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又聾又啞的人or盲人犯罪
不負刑事責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
定確認的
13、民事責任:
適用:單獨、合并;
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
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14、行政責任:
行政處罰(官管民):①警告、通報批評;②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③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
等級、吊銷許可證件;④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⑤行政拘留;⑥法律、行
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口訣】拘警批罰沒,暫吊降資質,限開從關停
行政處分(官管官):①警告 ②記過 ③記大過 ④降級 ⑤撤職 ⑥開除
15、刑事責任:
主刑:①管制32;②拘役16;③有期615;④無期;⑤死刑
(3月以上、2年以下) (1月 以上、6月以下) (6月以上、15年以下)
附加刑:①罰金;②剝奪政治權利;③沒收財產;④驅逐出境
數罪并罰:①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
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②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
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二章 會計法律制度
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or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
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①單位負責人和②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③會計機構負責人(會
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由④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1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
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
過3 年。
會計檔案保管年限30年: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其他輔助性賬簿、會計檔案移交
清冊。
會計檔案保管年限為永久的: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年度財務報
告。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其他單位可以根據業務需
要,自行決定是否設置總會計師。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①堅持原則,廉潔奉公;②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
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3年;③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
的有關知識;④有較強的組織能力;⑤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提示】有證、或者有經驗
會計職稱及層次:初級-助理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副高級-高級會計師、正高級-正高級會計師
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1、票據的偽造:不得偽造、變造。
偽造→假冒或虛構他人(以假充真); 變造→改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歪曲事實)。
2、簽章要求——不得更改:收款人名稱、出票金額、出票日期。原記載人可以更改上述之外的其他事項,更
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3、企業銀行結算賬戶自開立之日即可辦理收付款業務。對于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正式開立之日”為中國
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的核準日期;對于非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正式開立之日”是開戶銀行為存款人辦理開戶手
續的日期。
4、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二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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