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2015年版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輔導教材調整修訂主要內容(初級會計實務)
章節 |
頁碼 |
行數 |
調 整 內 容 |
1.1 |
8 |
倒11 |
將“并收到銀行蓋章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改為:“并收到銀行蓋章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甲公司采用計劃成本核算材料。” |
1.1 |
8 |
倒4 |
將“原材料”改為:“材料采購” |
1.4 |
47 |
倒5 |
將“對于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改為:“對于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應當一并結轉,同時調整銷售成本,” |
1.4 |
47 |
倒3 |
將“A材料”改為:“A商品” |
1.4 |
48 |
3和4 |
將“A材料”改為:“A商品” |
1.5 |
52 |
倒1 |
在“投資收益——C公司債券 19 348”下面增加下列內容:“在本例中,甲公司在全部出售持有的C公司債券時,應當將該債券投資的賬面余額2 380 562元全部結轉,使其余額及各明細科目余額均變為0元,以計算確定處置收益。其中,利息調整明細科目為貸方余額119 438元,應通過借方結轉,也使其余額變為0元。” |
1.6 |
55 |
倒3 |
將“【例1-72】的全部內容”替換為以下內容: “【例1-72】甲公司2×15年1月10日從上海證券交易所購買長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51 000 000股準備長期持有,從而擁有長信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份。每股買入價為6元,另外購買該股票時發生有關稅費1 530 000元,款項已支付。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計算初始投資成本: 股票成交金額(51 000 000×6) 306 000 000 加:相關稅費 1 530 000 307 530 000 (2)編制購入股票的會計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長信股份有限公司 307 530 000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307 530 000” |
1.7 |
63 |
倒1 |
將“應當記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改為:“應當記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同時,考慮到該債券投資在持有期間應采用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該交易費用應當記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下“公司債券”的“利息調整”明細科目。” |
1.9 |
92 |
倒11、14 |
將“自用”改為:“管理用” |
2.3 |
108-109 |
倒11 |
將“【例2-15】的全部內容”替換為以下內容: “【例2-15】承【例2-11】,2×14年7月份,甲企業根據相關規定,分別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和2.5%的計提標準,確認應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甲企業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21 600 制造費用 4 725 管理費用 4 077 銷售費用 783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工會經費 13 860 ——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職工教育經費 17 325 本例中,應確認的應付職工薪酬=(480 000+105 000+90 600+17 400)×(2%+2.5%)=31 185(元),其中,工會經費為13 860元、職工教育經費為17 325元。 本例中,應記入“生產成本”科目的金額=480 000×(2%+2.5%)=21 600(元);應記入“制造費用”科目的金額=105 000×(2%+2.5%)=4 725(元);應記入“管理費用”科目的金額=90 600×(2%+2.5%)=4 077(元);應記入“銷售費用”科目的金額=17 400×(2%+2.5%)=783(元)。” |
2.3 |
110 |
6 |
將“100×1.5天”改為:“100×(6.5-5)天” |
2.4 |
113 |
8-31 |
將“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2)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替換為下列內容: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應稅服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我國增值稅相關法規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電信業、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簡稱“應稅服務”),以及進口貨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根據經營規模大小及會計核算健全程度,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采用購進扣稅法計算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即先按當期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然后對當期購進項目向對方支付的稅款進行抵扣,從而間接算出當期的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一當期進項稅額 公式中的“當期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當期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當期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當期購進貨物、接受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額,通常包括:(1)從銷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4)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以下稱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一般納稅人采用的稅率分為基本稅率、低稅率和零稅率三種。 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提供應稅服務,除低稅率適用范圍外,稅率一律為17%,即基本稅率。 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以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貨物,適用13%的低稅率;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郵政業服務、基礎電信服務,適用11%的低稅率;提供增值電信服務、現代服務業服務,適用6%的低稅率(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適用17%的稅率)。 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 |
2.4 |
114 |
4、5 |
將“應稅勞務”改為:“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 |
2.4 |
114 |
12-16 |
刪除“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準予從企業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
2.4 |
114 |
倒9 |
將“運輸費用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為7%”改為:“增值稅額550元” |
2.4 |
114 |
倒8 |
將“124 650”改為:“125 000” |
2.4 |
114 |
倒7 |
將“20 750”改為:“20 950” |
2.4 |
114 |
倒6 |
將“145 400”改為:“145 950” |
2.4 |
114 |
倒5 |
將“20 400+5 000×7%=20 750”改為:“20 400+550=20 950” |
2.4 |
114 |
倒4 |
將“120 000+5 000×(1-7%)=124 650”改為:“120 000+5 00=125 000” |
2.4 |
114 |
倒3 |
將“購入不需要安裝設備一臺,價款及運輸保險等費用合計180 000”改為:“購入不需要安裝生產設備一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180 000” |
2.4 |
114 |
倒2 |
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30 600元”改為:“增值稅稅額30 600元” |
2.4 |
115 |
3-4 |
將“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企業購進固定資產所支付的增值稅稅額30 600元,允許在購置當期全部一次性扣除。”改為:“根據增值稅相關法規規定,企業購入的機器設備等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所支付的增值稅,在符合稅收法規情況下,允許在購置當期全部一次性扣除,不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但購入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目的的固定資產而支付的增值稅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本例購入生產經營用設備支付的增值稅30 600元應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
2.4 |
116 |
2、3 |
將“應稅勞務”改為:“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 |
2.4 |
116 |
16 |
將“款項已收到并存入銀行”改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40 000元,增值稅稅額6 800元,款項已收到并存入銀行” |
2.4 |
116 |
倒7 |
將“職工俱樂部”改為:“生產車間” |
2.4 |
117 |
8 |
將“80 750”改為:“80 950” |
2.4 |
117 |
10 |
將“136 000+4 420-80 750=59 670”改為:“136 000+4 420-80 950=59 470” |
2.4 |
117 |
11 |
將“用銀行存款交納增值稅”改為:“當月用銀行存款交納增值稅” |
2.4 |
117 |
12、13 |
將“59 670”改為:“59 470” |
2.4 |
117 |
19、20、25 |
將“應稅勞務”改為:“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 |
2.4 |
117 |
26-27 |
將“借記“材料采購”、“在途物資”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改為:“借記“材料采購”、“在途物資”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按全部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不含稅的銷售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應納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
2.4 |
120 |
倒12 |
將“賬面價值”改為:“賬面成本” |
2.4 |
121 |
1 |
將“用于連續生產”改為:“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 |
2.4 |
121 |
3 |
將““銀行存款”等科目。”改為:““銀行存款”等科目,待用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生產出應納消費稅的產品銷售時,再交納消費稅。” |
2.4 |
122 |
4-6 |
將“應稅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等勞務”改為:“應稅勞務是指屬于建筑業、金融保險業(不包括有形動產租賃)、文化體育業(不包括“營改增”中的文化創意服務、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不包括“營改增”中的應稅服務)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等勞務” |
2.4 |
123 |
倒2-5 |
刪除“資源稅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
2.4 |
126 |
14 |
將“車船稅由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按照適用稅額計算交納。”改為:“車船稅是以車輛、船舶(簡稱車船)為課征對象,向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種稅。” |
2.4 |
127 |
7 |
將“工資”改為:“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
3.3 |
146 |
6-7 |
刪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前年度虧損(5年內)可用稅前利潤彌補,從第6年起只能用稅后利潤彌補。” |
4.2 |
163 |
14-15 |
在“修訂。”和“(二)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可靠估計”之間增加下列內容: “【例4-14】 甲公司于2×12年11月30日與乙公司簽訂一項為期3個月的勞務合同,合同總價款為500 000元;當日,收到乙公司預付合同款250 000元。2×12年12月31日,經專業測量師測量后,確定該項勞務的完工程度為30%。截至2×12年12月31日,甲公司為完成該合同累計發生勞務成本100 000元,估計還將發生勞務成本300 000元。假定該業務屬于甲公司的主營業務,不考慮相關稅費。 (1)2×12年11月30日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250 000 貸:預收賬款 250 000 (2)2×12年12月31日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預收賬款 15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0 000(500 000×3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 000 貸:勞務成本 100 000” 同時,將本章中本例之后剩余各個例子的序號進行順延。 |
5.2 |
174 |
倒10-11 |
將“應稅勞務是指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金融保險、郵電通訊、旅游服務和文化娛樂業所提供的勞務”改為:“應稅勞務是指建筑業、金融保險業(不包括有形動產租賃)、文化體育業(不包括“營改增”中的文化創意服務、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不包括“營改增”中的應稅服務)所提供的勞務” |
5.2 |
175 |
倒15-16 |
將“某公司2×12年1月1日對外提供運輸業務,獲得勞務收入200 000元,營業稅稅率為3%”改為:“某娛樂公司2×12年12取得營業收入30 000元,營業稅稅率為20%” |
5.2 |
175 |
倒14 |
將“勞務收入”改為:“營業收入” |
5.2 |
175 |
倒12-13 |
將“200 000”改為:“30 000” |
5.2 |
175 |
倒11 |
將“200 000×3%=6 000”改為:“30 000×20%=6 000” |
7.7 |
220 |
倒4 |
將“連同解訖通知和進賬單交銀行辦理轉賬。收到銀行蓋章退回的進賬單一聯,”改為:“連同托收憑證交銀行辦理轉賬。” |
7.7 |
221 |
倒12-13 |
將“已用銀行存款支付”改為:“已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
8.3 |
254 |
10 |
將“按修理工時分配費用”改為:“按修理工時分配費用(假定不存在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資本化問題)” |
9.2 |
278 |
9 |
將“產品成品計算單”改為:“產品成本計算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