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初級無紙化考試天津地區違規違紀處理規定
一、為了嚴肅考風考紀、維護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考試)信譽和考生的合法權益,公開、公平、公正地評價會計人才,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違規違紀行為是指參加考試的考生。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管理機構,對參加考試考生的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認真處理。
四、處理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五、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違規違紀行為,取消相關考試科目的考試成績:
1.抄襲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襲的;
2.交頭接耳、夾帶資料、傳遞紙條的;
3.擅自將背包、書籍、紙張、筆記、報刊、手機、電子記事設備等用品帶入座位,經警告不予改正的;
4.將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5他違規違紀行為。
六、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試成績,停考兩年,書面通知其所在單位,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計入我市會計人員誠信檔案庫:
1.偽造學歷或開具虛假證明的;,
2.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考試的;
3.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的;
4.串通監考人員進行舞弊的;
5.采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的;
6.有其他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
七、對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人員,通報其本人所在單位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
八、對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監考人員、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當年考試資格,通報其本人所在單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九、監考人員發現考生有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在《考場情況報告單》中如實填寫違規違紀考生姓名、準考證號、考試科目、違紀事實等,同時在違規違紀考生的答題卡指定位置填涂“違紀”標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管理機構根據“違紀”記錄,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