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登記表
報名點: 報名序號 : 檔案號:
姓 名 | 性別 | 國籍地區 | 考 生 照 片 | ||||||||||
工作單位 | 身份證號碼 | ||||||||||||
通信地址 | |||||||||||||
第一學歷 | 第一學歷 畢業時間 | 第一學歷畢業院校及專業 | |||||||||||
最高學歷 | 最高學歷 畢業時間 | 最高學歷畢業院校及專業 | |||||||||||
參加工作時間 | 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 | 專業技術職稱及取得時間 | |||||||||||
報考級別 | 專業 | ||||||||||||
報考科目 | |||||||||||||
我已仔細閱讀《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實行考后資格審查的通知》及考試報名條件等文件,清楚并理解相關內容。在此我鄭重承諾: 一、自覺遵守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等有關文件規定; 二、確認本人完全知悉、理解、符合報考條件; 三、真實、準確提供本人信息、證明資料、證件等相關材料; 四、如資格審查發現虛假情況,愿承擔責任,并按規定接受相關處分。
報考人(本人簽名):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 |||||||||||||
職改部門資格審查意見 |
經審查,該同志所提供的學歷、資歷真實、準確。
經辦人簽名: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章) | ||||||||||||
資格考試部門意見 | 該同志經全國統一考試,全部規定科目成績合格。
經辦人簽名: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章) | ||||||||||||
考試日期 | 資格證書編號 | ||||||||||||
頒發資格證書部門意見 | 該同志具備資格。 經辦人簽名: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章) |
注意事項:
1.考試合格后,考生在相關網站直接下載此表,用A4紙雙面打印并進行資格審查。
2.此表所有欄目簽名、蓋章均須齊全。
3.考生對提交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網上確認的報名信息不得自行修改。
4.發證后,考生應將此表交回單位存入個人檔案中。
附件3:
資格審查提交材料要求
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在所在考區進行資格審查時,須提供如下有關材料:
一、《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登記表》(報考人員登錄網上報名系統自行下載,用A4紙雙面打印,本人已簽字承諾)一份。
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學歷證書復印件及對應材料。
三、考生證明本人學歷條件,除提供學歷證書復印件外,還須按實際情況提供對應材料(提供其一):
(一)國家學信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查驗頁面;
(二)湖南省大中專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網站查驗頁面;
(三)省教育廳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查詢系統查驗頁面;
(四)湖南省畢業生就業網(http://link.233.com/25260)學歷認證查驗頁面;
(五)省教育科學研究院學歷學位認證中心學歷認證查驗頁面;
(六)在海外取得的學歷學位,提供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學歷學位認證查驗證明材料;
(七)技工院校畢業生。出具:①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畢業的,提供湖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網技工院校畢業證書查詢系統(http://link.233.com/27710:81/ comm_front/query/
technicalSchoolDiplomaQuery.jsp)的查驗結果頁面;②2015年以后技工院校畢業的,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畢業證書查詢系統(http://link.233.com/22586/)查驗結果頁面;③其他年度畢業的,提供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職業能力建設處學籍認證查驗結果。
附件4:
資格審查程序規定
對成績合格但不符合報考條件的,資格審查不予通過,不予發文、發證。
對成績合格且符合報考條件的,按以下程序確認合格人員、辦理證書:
1.職改部門在考生《登記表》“職改部門資格審查意見”欄目中簽名蓋章。
2.市州財政部門在考生《登記表》“資格考試部門意見”欄內簽名蓋章,并打印資格證書。
3.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改)部門在《登記表》“頒發資格證書部門意見”欄中簽名蓋章,同時在資格證書上考生粘貼照片處加蓋鋼印,在次頁加蓋本單位公章。
4.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發文確認本市州考試合格且通過考后資格審查人員名單。
5.市州財政部門負責將資格證書及《登記表》發放至個人,其中《登記表》要求考生存入個人檔案。
附件5:
資格審查相關責任追究
(一)報考人員等的責任追究。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實行考后資格審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號)精神,報考人員在報考前務必了解相關報考政策,承諾所填信息如身份、學歷、資歷及專業等的真實、完整、有效,承諾本人完全符合相應考試報考條件。大力強化信用約束,如不符合報考條件或提交虛假信息等,將按照湘人社函〔2012〕526號、人社部第12號令和相關法律法規分別嚴肅處理。
1.如實填報相關信息但不符合條件,作符合報考條件虛假承諾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不予發文發證,考試費用不予退還,并依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報考人員錯過重新報名參考時間的自行負責。
2.凡提交虛假材料(假身份證件、無效學歷、假資歷證件、假專業材料等)參加考試的,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第12號令)給予相應處理。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對其中涉及職業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3.相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二、三款的規定的情形的,①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②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③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依法追究其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規定,①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②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③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④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依法追究其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
4.報考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記入公民個人誠信檔案,并在全省范圍內予以通報。
(二)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參加資格審查的工作人員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通過資格審查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以后年度資格審查工作,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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