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否需要納入應納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符合什么條件可做為免稅收入?如何確認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做為免稅收入;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企業取得的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以做為免稅收入,若不符合條件,則需要按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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