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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1)生產應稅消費品
①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
②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③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④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按規定征收消費稅: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將外購的消費稅低稅率應稅產品以高稅率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2)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①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受托方為消費稅的扣繳義務人,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
②委托方將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3)進口應稅消費品
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繳納關稅、進口消費稅和進口增值稅,由海關代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4)零售應稅消費品——金銀首飾(含鉑金)、鉆石及鉆石飾品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①納稅人從事零售業務的,在零售時納稅。
②金銀首飾的帶料加工、翻新改制、以舊換新等業務,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但金銀首飾的修理和清洗,不繳納消費稅。
③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在移送時繳納消費稅。
(5)批發銷售卷煙。
①自 2015 年 5 月 10 日起,將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由 5%提高至 11%,并按 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
②煙草批發企業將卷煙銷售給其他煙草批發企業的,不繳納消費稅。
③納稅人兼營卷煙批發環節和零售業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按照全部銷售額、銷售數量計征批發環節消費稅。
真題必做
根據消費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的有( )。
A.甲服裝廠生產銷售服裝
B.丙煙草批發企業將卷煙銷售給其他煙草批發企業
C.丁商場零售金銀首飾
D.乙汽車貿易公司進口小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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