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基礎的題目現在越考越細,并時常伴有不少“坑”讓你踩,一個不小心就掉下去了,所以大家做題時務必小心細致。下面233老師為大家整理了幾道坑題,大家把它收藏好并練練手。如果做錯了or有知識盲點,記得收藏多次鞏固。
1、(2014年真題改編—多選題)下列項目中,不可直接作為消費稅計稅依據的有( )。
A、銷售應稅消費品開具普通發票上的價款
B、各種從價計征的酒類產品的包裝物押金
C、銷售白酒收取的品牌使用費
D、用于換取生產資料的應稅消費品的平均價格
【233網校詳解】
若是從價計征的情況。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A選項:開具的普通增值稅發票,一般是含稅價,所以需要先換算成不含稅的價款,才能作為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B選項、C選項:包裝物押金、品牌使用費均是含稅價。同樣需要先換算。
D選項:納稅人將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2、(多選題)根據消費稅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關金銀首飾的消費稅處理,下列表述不正確的有( )。
A、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消費稅的計稅依據為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B、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消費稅的計稅依據為含包裝物金額但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C、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D、以舊換新銷售金銀首飾,消費稅的計稅依據為新金銀首飾的銷售額
【233網校詳解】
金銀首飾和一般的消費品的處理存在差異。
A選項:消費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所有消費品均應采用不含稅的)
D選項:以舊換新銷售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即以差額。
【知識點】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的確定
一、從價計征
銷售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關注價外費用是否需要換算,是因為銷售額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
二、從量計征
三、復合計征(卷煙、白酒):銷售額+銷售數量
(1)銷售額:納稅人生產銷售卷煙、白酒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銷售數量:納稅人生產銷售、進口、委托加工、自產自用卷煙、白酒的銷售數量、海關核定數量、委托方收回數量和移送使用數量。
四、特殊情形
1、計稅價格無正當理由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2、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3、納稅人將應稅消費品用于①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②投資入股和③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可以簡稱:換抵扣】
4、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應納入銷售額。
5、實行從價計征的隨同出售的包裝物,無論是否單獨計價,均應并入銷售額。
【注意】包裝物押金:
(1)非酒類:(同增值稅處理)
(2)酒類(除啤酒、黃酒):均應并入銷售額
6、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金銀首飾,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稅基;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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