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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內容:第八章
2020年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勞動爭議的解決
1、勞動仲裁參加人:
①當事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②當事人代表;
③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申請or通知;
④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
2、勞動仲裁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注意】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3、勞動調解程序
(1)申請:書面申請或者口頭申請
(2)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3)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受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4)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4、勞動仲裁
(1)勞動仲裁機構
①勞動仲裁機構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②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2)勞動仲裁管轄
①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②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3)申請仲裁時效:
① 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
② 中斷:從中斷時起,期間重新計算。
③ 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間繼續計算。
(4 )仲裁裁決
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②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單選題】
2016年7月10日,劉某上班,9月10日發現公司拖欠工資, 2017年1月10日終止勞動關系,下列關于仲裁時效說法正確的是( ) 。
A.2016年7月10日起3年內有效
B.2017年1月10日起1年內有效
C.2016年9月10日起1年內有效
D.2016年9月10日起3年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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