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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1-8章歸納
2020年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民事訴訟管轄
專屬管轄
(1)不動產糾紛:不動產所在地
(2)港口作業(yè)糾紛:港口作業(yè)地
(3)繼承遺產糾紛: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
協(xié)議(合意or約定)
(1)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發(fā)生之前或發(fā)生之后,以協(xié)議方式選擇解決糾紛的管轄法院。
(2)協(xié)議選擇的范圍:①被告住所地、②合同履行地、③合同簽訂地、④原告住所地、⑤標的物所在地。
共同管轄【中】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共同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重點:2020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八章匯總| 近5年真題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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