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結算法律制度每年的分值大約為12分,知識點較多,且容易記混,大家在學習的過程中要善于對比、總結。本篇文章內容較多,建議收藏,慢慢記憶。
1、票據的偽造: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者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簽章);票據的變造: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剪接、挖補、覆蓋、涂改)。
2、不得更改:收款人名稱、出票金額、出票日期。
3、基本存款賬戶:指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一個單位只能開立一個。
4、一般存款賬戶: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5、專用存款賬戶: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注意】關于專用存款賬戶現金存、取的問題:
(1)單位銀行卡賬戶:不能存、取 ;
(2)投資資金:不能取;
(3)不動產資金:經批準支取;
(4)日常生活保障資金:可以收付、現金支取;
(5)①收入匯繳:只收不付;②業務支出:只付不收
該部分內容雖然雜,但基本聽一遍MR.H的課,就能牢牢掌握。銀行結算賬戶>>
6、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用于財政授權支付、辦理轉賬、提取現金。
7、臨時存款賬戶:因臨時需要并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
8、票據的特征(只列舉了部分):①文義證券:一切票據權利義務必須嚴格依票據記載的文義而定,文義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項均不得作為根據,哪怕文義有錯;②無因證券。
9、票據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基本)
(1)匯票:出票人①銀行匯票:出票銀行;②商業匯票: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付款人①銀行承兌匯票:承兌銀行;②商業承兌匯票:銀行外的承兌人。
(2)支票:出票人指在銀行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付款人指出票人的開戶銀行。
(3)本票: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出票銀行。
10、不存在承兌人的票據:銀行匯票、本票、支票。
11、付款請求權的權利主體是①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或②最后的被背書人。
12、票據追索權的權利主體有①票據記載的收款人、②最后被背書人,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③保證人、④背書人。
13、票據的簽發、取得、轉讓須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14、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但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15、掛失止付適用對象:①已承兌的商業匯票、②支票、③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④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16、失票人應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向票據支付地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17、付款請求權時效-口訣:( )大家還記得是什么嗎?奉上口訣>>
18、提示付款:
19、背書未記載日期,視為票據到期日前背書;背書轉讓時必須記載背書人名稱。
20、不得進行的背書:
(1)條件背書:背書不得附有條件。否則,所附條件無效。
(2)部分背書: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部分背書屬于無效背書。
(3)限制背書: ①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②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的。
(4)期后背書: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
21、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22、提示承兌:①出票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②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23、承兌不得附有條件,否則,視為拒絕承兌。
24、下列不得成為票據保證人:①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經組織貸款除外);②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③社會團體;④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法人書面授權除外)和職能部門。
25、未記載“被保證人”的推定為承兌人或出票人;未記載“保證日期”的推定為出票日期。
26、保證不得附有條件,否則該條件無效,但保證仍然有效。
27、我國信用證為以人民幣計價、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
28、信用證用于國內企事業單位之間貨物和服務貿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29、信用證的通知行可由開證申請人指定,如開證申請人沒有指定,開證行有權指定通知行。
30、若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單據或開證行已發出付款承諾,即使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及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開證行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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